EB-5项目的运作流程按时间顺序大致如下:1)NCE发起私募,通过投资人认购获得资金来源;2)NCE将募集的资金贷款给JCE,后者用于实体项目的开发(创造就业岗位)并以此获利;3)贷款到期后,JCE还款给NCE,NCE退还投资人的本金。项目平稳运行的情况下,大家各有所得,皆大欢喜。
毫无疑问,成败的关键在第二步;而投资人在此阶段能做的不多。好在这个环节对NCE同样重要,如果出现问题,自己的利益也会受损,既有商业上的,也有信誉上的。所以,在评估项目的风险程度和还款能力方面,NCE与EB-5投资人的利益总体上是一致的(如果NCE和JCE为同一家,则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投资人更加谨慎)。
NCE如何规避风险呢?前期的尽职调查当然不可或缺;而当决定与JCE合作时,则要点体现在双方的贷款协议上。贷款协议的重中之重是抵押和担保,其内容和成色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钱款能否按时安全收回。
EB-5项目的特点是非常集中在房地产开发和一些特定的基建项目(通信设施,能源设施等)。房地产项目又可细分成不同类别:从使用类别上可分为民用住宅(独有或共用;常住或度假)、商用(办公、购物、酒店、文娱等)、和工业用(厂房,仓库等);从建筑类型上可分为楼宇(高层或大型建筑)和小型独栋(别墅)。
因为抵押物通常都是JCE项目建成后的实体(主要是建筑和土地),抵押物的价值与不同的物业类型、未来的经济环境和行业周期变化关联紧密。比如,一幢住宅楼和一个厂房在立项时预计建成后的价值相当,但如果以后几年住宅需求火爆而本地制造业外流,则届时住宅楼的价格可能远超工业厂房;自然,住宅楼的抵押价值也远优于厂房的抵押价值。 当然,如果大环境为另外一个走向,两者的价值对比可能反转。
但市场趋势很难精准预测,为了在起始阶段就控制好风险,有些NCE会在抵押上更下功夫。比如,有的NCE与JCE的贷款协议里,除了将传统的物业作为抵押物外,还加上了贷款资金的托管账户、现金流质押账户、可用现金流和备用金等现金形式的资产作为质押,这样万一项目出现违约且其实体价值负向波动,NCE可在第一时间回收上述帐户里的现金,对冲一部分实体资产贬值的风险并可避免变现的延迟。显然,这样的抵押物和抵押条款更有利于NCE和投资人的利益。
纵然如此,抵押物(无论实体资产或现金资产)一般都局限在JCE 层面 (哪怕借款人或出质人是不同的实体)。开发商为了隔离风险,JCE通常都是作为子公司(更多时候是孙公司,甚至更多子层)的形式出现,从而母公司不至于受到太多冲击和牵连。当然,这样的公司结构设计无可厚非,也是很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
NCE和投资人自然不希望JCE项目出现问题时,作为母公司的开发商可以袖手旁观,毫发无损。如果JCE本身的资产价值不足以承担贷款违约导致的偿付责任,NCE可以通过贷款协议的担保条款让JCE的母公司/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因为EB-5投资的特质,担保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完工担保(或者最低限度的开支担保),保证创造出满足绿卡所需的就业岗位;一种是还款担保,当JCE项目本身的资产价值不足时,开发商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当然需要开发商母公司实力足够,其净资产可以满足赔付要求;同时,NCE的实力和能力是达成这些协议条款的前提。
因而,优质的抵押和担保是NCE利益的保证,同时也是EB-5投资人绿卡安全和资金安全的保证。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势均力敌的NCE和JCE基本上可以达成合理适度的妥协和平衡,使得项目的总体风险可控,NCE和JCE获得预期收益;而EB-5投资人可以在“被动“实现绿卡梦的同时,投资平安退出。
诚然,这不是一个绝对安全的概率事件。如果有人说哪个项目的绿卡和资金是100%安全的,那么基本上可以认为这些人不是无知,就是骗子。但通过充分的评估和考察,确能将风险尽量降低。一个负责任的区域中心(通常发起NCE),会选择健康的项目(JCE/开发商)并签订抵押和担保可靠的贷款协议;一个负责任的开发商/JCE,会合理使用EB-5资金,控制在一定规模,并提供切实有效的完工和还款保证;而一个负责任的移民中介机构,会以投资人的利益为重,宁愿牺牲利润和流失客源,也不会拿客户的钱冒险。
NCE和JCE之间的贷款协议虽然不需要投资人签字,但直接关系到绿卡和资金安全,因此正常情况下都是作为法律文档的重要组成部分,与PPM等文档一并由NCE主动披露给潜在投资人和相关的移民咨询机构。如果NCE不提供这个文件或不提供完整文档,则投资人要格外小心,了解清楚个中缘由。
一个基本的原则:做出认购决定前,一定要先看到全部的贷款协议;尤其抵押和担保部分,是评估风险大小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