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EB-5投资在险期(一)
移民政策 2024-07-20 19:02:26 阅读量:48

文章是龙源海外EB5项目负责人亲自撰写,由于篇幅太长,小编分两篇为大家分享。以下是正文内容:

EB-5投资在险期是指绿卡申请者的资金投入到符合EB-5法律框架的商业项目(创造就业)并需保持的时长。这里的时长指的是“最短“或”至少“。法定意义上,没有规定说投资者在满足绿卡所需后不能继续持有其投资;但鉴于EB-5投资的固有风险及低收益(年化一般不超过1%),投资者自然希望尽早收回投资,

区域中心(及其所拥有的或合作的NCE)作为EB-5募集资金的管理者,其利润来源主要是运营管理费,即资金借贷给实体项目方所获得的利息,减去支付给投资人收益(即前面提到的不超过每年1%的回报)之后的差值。投资期越长,区域中心/NCE的收益越高,所以它们当然不介意投资的期限更长些。

可以说,EB-5投资人和区域中心/NCE是相爱相杀的一对,既相互依存又存在利益冲突。如同所有的契约关系,甲乙双方最好的状态是法律约束下的责权与利益平衡。但法案作为时代的产物,随着环境改变,可能变得更有利于某一方而不利另一方。在一个健康的社会治理框架下,法律与时俱进,在各方合力的推动下,不断通过修改和完善而实现新的平衡。EB-5移民法案的演变,鲜活的验证了这个过程。

旧政时代投资人的困扰

当EB-5移民类别在1990年的移民法案(现在通常称为“旧法“)中被引入时,规定了在临时绿卡期(两年)投资需要一直保持。在旧政施行的前20多年,全球对EB-5投资移民绿卡并不太热衷,每年的签证配额都用不完。一般来说,I-526递交后一两年后就可以获得临时绿卡(有条件永居),再过两年就可提交I-829,身份转为正式绿卡,投资收回;整个过程大约四到六年。同时,区域中心/NCE也逐步摸索出规律,借贷给JCE的平均贷款期为五年左右,到期收回借款并返还投资人。系统整体运行平稳,各方没有太多争议。

但2015年前后中国投资移民的激增打破了这个平衡,申请数量远远超过签证配额和审批速度;那之后几年的申请直到现在还在排队中。这就引起了一个很大的问题:申请人在获取临时绿卡前,虽然申请递交了接近十年,但在险期的要求无法满足。区域中心/NCE提供给JCE的初始贷款五年左右收回后,为了符合EB-5申请人的投资在险期要求,”只好”寻找新的JCE实体项目,将资金再次借贷出去,这就出现了所谓的“再投”(“二投”甚至“三投“)。

对区域中心和/NCE来说, “再投“其实喜忧参半。一方面,他们手握现成的低成本融资(无需私募的初始发行费用和成本),通过运营管理费的持续收取获得更多利润。但同时由于”再投“的决定往往比较仓促,新JCE项目的评估经常没有初始项目时严谨,使得违约风险增大;这是投资人和区域中心/NCE都不愿看到的情况。

当然,投资款迟迟不能回收,伤害更大的肯定是投资人,不仅损失了利息及机会,本金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这些问题从2015年开始堆积,后又遇上2020的突发疫情,集中在房地产开发的EB-5项目深受打击,违约暴雷事件屡见不鲜。整个EB-5计划风雨飘摇,危机此起彼伏,终于在2021年下半年达到顶峰,EB-5陷入暂时停摆。

很多老投资人(主要来自中国大陆,其次是印度)都苦不堪言。绿卡遥遥无期,投资深度套牢。

新政关于“在险期“的改变

好在相关各方没有回避问题,大家正视困难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意识到旧的移民法案不能适应新时代和形势了。

既然问题的根源在与法律,改变也必须通过立法。经过各方的努力推进,2022年3月份通过的改革与诚信法案(RIA;也称新法)对原移民法案关于EB-5的条款做了较大调整,目的是通过更严密的监管和更合理的规则,恢复EB-5的生机与活力;其中非常核心的改变就是关于投资在险期的规定。

新法删除了原先EB-5投资在整个临时绿卡期(两年)都要保持的规定;加上了新的条文,变为需要保持至少两年。这个改变从根本上解决了申请人投资款十多年都收不回的局面。因为签证配额和审理速度的限制,申请人等待临时绿卡的时间经常需要好几年。而新政后的申请,在I-526E批复前投资期可能已经超过两年;这些人在此时就可能已经满足在险期要求,在等待绿卡时就能收回投资款,获得较好的财务保护。

但投资在险期的问题是否就此解决了呢?答案并非那么简单。投资期缩短,申请人自然拍手称快。但汝之蜜糖,彼之砒霜;区域中心/NCE就没那么开心了。一方面,基金管理期越短,运营管理费就越少。另一方面,更致命的问题在于使用资金的大部分JCE实体项目是房地产开发和基建,工程建设周期通常不低于三年;如果借款期只有两年,则对JCE的吸引力大大降低,甚至可能出现“有钱没人借”的情况(这最终会伤害到EB-5的可持续性及申请人的利益)。

细看新法关于在险期的条文,相比旧法要模糊一些。旧法要求投资保持到临时绿卡期(两年)结束,截止点非常清楚(无需特别关注起始点)。但新法规定在险期至少两年,并没有明确的截止点,所以哪个日期作为起始点就非常关键;而新法恰恰没有指明起始点如何计算。

这个小“漏洞“从新法颁布之日起,就引发了讨论;但移民局关于在险期的审核要到I-829阶段才发生,所以新法施行的前一两年不会遇到关于在险期的裁定。按业界的主流意见,在险期的起始日大致有以下三种认定方式:

1. 从投资人的款项进入NCE之日算起

2. 从投资款由NCE借贷进入JCE之日算起

3. 从投资款进入JCE并被实际花费之日算起

可以看到,这些起始日是依次更后的。除了这三种主流看法外,还有比较极端的观点,认为起始日应该从I-526E获批之日或获得临时绿卡之日算起。但后面这些说法说服力不大;因为倘若真的如此,与旧法的在险期就没什么区别,新法也就失去了意义。

移民局终于在2023年10月份发布了关于在险期认定的指导意见(基本上采取了前述的第二种解释),从NCE借款给JCE并用于创造就业岗位的日期开始;相比第一和第三种说法,这个日期早晚居中,也比较容易界定。

这个解释应该符合新法的意图和条文,既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也没强制区域中心/NCE必须几年内还款,应该说双方可以比较容易达成默契。一方面,为了绿卡稳妥起见,很少有投资人两年后就撤出资金,一般至少会延长一两年作为缓冲(试想一下,虽然理论上I-526E获批之前即可收回投资,但有几个投资人真的敢于做“吃螃蟹者”);另一方面,NCE与JCE的之间的借款期也是约定俗成的五年左右。事实上,新法后推出的EB-5投资项目,大都还是五年还款期

(未完待续,点击👉《聊聊EB5投资在险期(二)》查看后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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