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法律规定两年可满足在险期,一些投资人肯定希望早于五年收回投资。移民局的在险期认定指导意见出台后,个别区域中心/NCE出于竞争的考虑,推出了投资期短至三年甚至两年的项目(虽然往往有比较长的延期条款)。这种项目虽然不多,但还是在市场上引起了一定的关注;一些申请人也产生困惑,到底是选五年期还是更短投资期的项目。
事情在2024年3月29日出现了些戏剧性的变化。IIUSA (代表区域中心的行业协会;2005年成立)这天向联邦法院提起了对移民局的司法诉讼,指责移民局关于两年在险期的指导意见违反了有关政府行政机构“规则制定“的法定流程;同日,IIUSA还向移民局提出了行政诉求,希望后者将”在险期“的规则改为五年。随后,AIIA(美投资移民联盟;一些EB-5投资人于2021年发起成立)对IIUSA的诉讼提出了强烈反对,并计划介入这场官司。AIIA认为移民局两年在险期的制导意见是基于对现有法律的正确解读和执行,不涉及“规则制定”,因而IIUSA对移民局的指控没有依据;同时认为IIUSA要求移民局将在险期定为五年的行政申诉是出于私利并损害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说起来,IIUSA和AIIA当年为了促进新法通过和信息公开,曾经并肩战斗过;现在因为在险期的问题“反目成仇”。按照美国司法体系的运行流程,无论法庭诉讼还是行政申诉,IIUSA发起的动议都不会马上出结果,最快也得几个月。另外,这两件事密切关联,行政申诉的结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判决结果,因而可能拖得更久。现在预测结果为时尚早,但大致有如下几种可能:
1. 法院判IIUSA败诉,移民局无需进行“规则制定”。其当下的指导意见继续有效;同时,否决IIUSA的行政申诉。
2. 法院判IIUSA败诉,移民局无需进行“规则制定”。但移民局认为IIUSA的行政申诉具有合理性,因而愿意修改当下的指导意见,将在险期进行一定程度的延长。
3. 法院判IIUSA胜诉,移民局需要进行“规则制定“,并重新定义“两年在险期“的起始时间和计算方式。结果仍然可能是当下的指导意见没变化,IIUSA的行政申诉也被否决。
4. 法院判IIUSA胜诉,移民局需要进行“规则制定”,并重定义释“两年在险期“的起始时间和计算方式。最后结果可能是当下的指导意见有所变化,IIUSA的行政申诉也被一定程度上采纳。
无论如何,美国行政机构的规则制定(如果需要)和移民局的规则解释都必须符合RIA。认定的在险期就算有所延长,超过五年的可能性都不大;而回到旧法时判定标准(在险期从获得临时绿卡之日算起)的概率基本为零。
IIUSA明确表示,其法律诉讼和行政申诉的目的不是将在险期的判定回归到旧政时代,而是希望改为五年。现实中,EB-5投资项目基本就是按照五年期设计和操作的,绝大多数投资人也接受五年的还款期限。那么,IIUSA这个显然不被移民局欢迎、也不太可能被投资者待见的行动(AIIA的反对就是明显例证),是否多此一举、得不偿失?
粗看起来,IIUSA的举动有些不明智。但从另外一个角度,IIUSA的用意或许本来并不是胜诉并迫使移民局改变在险期的认定标准。一番热闹过后,客观上可能起到如下效果:
▪ 目前大都认可的五年投资期,从众人心照不宣的“默认规则“摆到明面上,成为与法律和行政并不冲突的“公开规则”,从而信息更透明和统一。
▪ 作为主流区域中心的代表,IIUSA可以利用这个机会,给投资人提供比较充分的论证和解释:为什么五年投资期是符合商业逻辑的折衷和平衡,可以达成各方利益的整体最大化,并非是区域中心恶意占投资人的“便宜”。
▪ 同时,给投资人一个警醒:以超短投资期为卖点的区域中心/NCE或许没有讲述完整、透明的故事,因而需要特别谨慎的评估和判别。
对照今昔,旧政时绿卡申请者投资款十多年都收不回,的确非常不合理,虽然并不是法律的初衷;新政下如果一个投资人两年后就可名正言顺的强求收回投资款,对区域中心/NCE和JCE则是过于苛刻,恐怕也不是新法的意图所在。
移民局 “两年在险期“指导意见虽然与旧时的判定规则差异甚大,但符合新政的法律条款,看不出有什么明显问题。IIUSA对移民局发难,虽未必占到上风,但其动机和理由确有不少合理成分。
作为一名绿卡申请者,面对目前的变局,应该何去何从?或许,解开这个疑惑的要诀在于对“至少两年在险期”描述中“至少”的解读。“两年“是必要条件,但并非一定是充分条件;I-829由移民局的移民官审核和判定,人为因素和环境的影响会增加”至少“所占的权重和结论的不确定性。明面上移民局和IIUSA关于”在险期“的长短针锋相对,但某种程度上也展示了内在和谐的一面:移民局可能是对的,IIUSA也不见得就是错的。 “至少两年”的理解和认定,不是非黑即白的简单选择;模糊地带的存在,提供了各方妥协的砝码。
理性思考和现实权衡后,谁能轻易否定,已经被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五年投资期,本来就是最不坏的答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