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区域中心的几个境界
移民政策 2024-07-18 22:26:01 阅读量:2350

区域中心在EB-5投资移民环节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2022年新政规定,但凡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投资必须通过区域中心,这使得区域中心项目成为默认的EB-5投资方式;相比而言,直投的比例小到几乎可被忽略。

按照美国移民局2023年公布的数据,获得批准授权的区域中心超过640个。这里面有大家非常熟悉的CMB,CanAM等老牌区域中心群(由一个家族或企业控制的不同区域中心),有发展迅猛的中坚力量(比较典型的有益博、贝林),也有诸多不太知名的小型区域中心。

区域中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当地的经济和就业,起作用的方式主要是通过NCE募集EB-5资金,进而由后者注入到JCE实体项目,创造就业,拉动消费。大体说来,区域中心由三种境界(类型):

第一种(为了方便,简称为A类)是拥有NCE的独立区域中心(或区域中心群)。这类区域中心通常规范比较大,能力比较强,有专业的法务、财务、市场营销等团队。他们既能发起私募基金(NCE),也能发现并评估合适的资金需求方(JCE)。其盈利来源主要是NCE的运营管理费用(来自借贷或股权投资到JCE的利息或分红),同时区域中心本身也会收取年度管理费用。这些区域中心及其控制的NCE和开发商/JCE是独立的实体,属于不同的控制人或公司。CMB,CanAM,益博(EB5AN),贝林(Behring)等就是这个类型的区域中心。

第二种(简称B类)是拥有NCE但隶属于开发商的区域中心。一些大的开发商为了更好的利用EB-5资金,有些会建立区域中心及直属的NCE,其融资借贷给自家的JCE;也就是常说的左右手项目。这些实体都是各自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但显然,此种类型的区域中心受控于开发商。开发商的实力、规模和信誉决定了区域中心及NCE的表现和口碑。

第三种(简称C类)是不拥有NCE的区域中心。这种情况,往往是小型项目(JCE和NCE是相同的实控人)或专注于投资的基金公司(有很强的募资和基金管理能力,但EB-5不是核心业务),可以发起NCE,但没有自己的区域中心。这些NCE需要与现有的区域中心合作,签署协议,获得授权。一般而言,这些区域中心规模不大。

不出意外,A类区域中心的项目吸引了大部分EB-5投资。毕竟,B类区域中心的项目因为NCE和JCE间的利益冲突,是投资人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风险因素;虽然实际上,A类区域中心出现过暴雷项目,B类区域中心有一直运行平顺的模范(比如新冠疫情期间,JCE项目成本超支并且完工延期后,有开发商老板自己垫资优先给投资人还款)。

A类和B类区域中心虽然也可能偶尔与第三方的NCE合作,但不是主流;这既有利润的因素,也有前二者对自己口碑和名声的在意。所以C类区域中心虽然数量不少,但个体规模一般较小、盈利能力也较弱。但其存在对整个EB-5系统也是不可或缺,因为有些优质的机会和项目,确实需要通过这种模式运行。

归根到底,区域中心只是“壳”,NCE和JCE才是“核”,是成败的关系(尤其后者)。但一般的投资者不太容易有足够的时间和资源详细评估NCE和JCE,而区域中心的能力、历史、声望、和利益冲突等因素就成了比较直观的衡量依据。

背后的故事,则经常需要依靠专业的人去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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